索 引 号: | XP0001/2025-439134 | 信息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3-2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遵新环罚〔2025〕1号 |
遵新环罚〔2025〕1号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新环罚〔2025〕1号
骆XX:
身份证号:5221241987XXXXXXXX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永乐镇源泉村木水组9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承租的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你的第1、2、3栋圈舍产生的养殖粪污经化粪池收集后通过溢流口和一根130MM型号的PV塑料管(长15米)排入下方300平方米的空地,空地未采取防渗措施,产生的养殖粪污最后通过土壤进行渗漏。二是你的第5栋圈舍后方公路底部私设一根200MM型号的波纹管连接化粪池,将产生的养殖粪污通过的私设暗管引至灌木丛渗漏至下方约15米处种植烤烟的土地。三是烤烟土地左下角有一溶洞,产生的养殖粪污部分存积在烤烟地里通过土壤自然进行渗漏,部分养殖粪污通过烤烟地边缘的雨水沟流入溶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新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辩理由为下:一是认为处罚主体应该是贵州嵘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而不是骆军。二是认为骆军积极建设作为,减少对外环境污染。综上,恳请能够减免处罚。
2025年1月13日上午,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会议认为:你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一是认为处罚主体应该是贵州嵘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而不是骆军。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我局认为,养殖和造成污染主体都是骆军,理应由骆军来承担造成污染的后果,对该项申辩理由不予认可;二是认为骆军积极配合整改,将污染土地的废水拉运到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整改行为花费费用约9万元,减少对外环境的污染。经查证属实,对该项申辩理由予以认可。经考量以上因素,会议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新环罚告〔2024〕13号)、送达回执、残疾人证复印件、《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新蒲分局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会议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