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P0001/2025-439150 | 信息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3-2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遵新环罚〔2025〕2号 |
遵新环罚〔2025〕2号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新环罚〔2025〕2号
遵义惠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JQ5266
法定代表人:余玲俐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米兰社区扇子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检测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检测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检测站在2024年为使相关车辆顺利通过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开展检测,而未采取加载减速法开展检测,降低排放检验标准,出具26份虚假检测报告,违法所得3900元。
你检测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新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检测站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为下:一是认为检测站积极整改,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部业务培训。二是认为检测站违法行为属实,但是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综上,恳请能够减免处罚。
2025年2月24日上午,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会议认为:你检测站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一是认为检测站积极整改,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部业务培训,申辩内容属实,对该项申辩理由予以认可。二是认为检测站违法行为属实,但是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该检测站确是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但该行为对外环境未造成较大影响,故对该项申辩理由予以认可。经考量以上因素,由于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你检测站已经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会议决定:对你检测站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下达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新环罚告〔2025〕1号)、送达回执、《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新蒲分局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会议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检测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整(大写:叁仟玖佰元整),
二是罚款人民币17.5万元整(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检测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