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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P0001/2025-327841 信息分类: 食品药品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3-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 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25-03-11 1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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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

  

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新蒲新区教育体育局、新蒲新区财政局代起草了《关于对“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相关建议意见请于2025321日前反馈我单位。

联系电话:27708153

   箱:359856347@qq.com

通讯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邮编:563000

                             

遵义市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1

关于“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奖励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深抓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学生就餐需求,提升供餐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进一步提升广大学生及家长对学生餐的获得感、满意度、安全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举报范围

1.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学校食堂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学校食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学校食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生食类及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材食品,以及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7.学校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条 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奖励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4.原则上举报奖励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由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线索认定标准

1.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违反第二条举报范围中的第1项,第2项,第5项或者涉嫌犯罪;

2.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违反第二条举报范围中的第3项,第4项;

3.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违反第二条举报范围中的第6项,第7项,第8项;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

4.无罚没款的案件,一至三级举报奖励为200元。

第八条 奖励部门

1.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辖区内“校园餐”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奖励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从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项目中列支。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建立新蒲新区“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台账,根据举报情况开展查证工作。

3.奖励申请与审批: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根据查证认定情况,经查证认定事实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申请奖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新蒲新区“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奖励审核表》收集相关资料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报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后,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兑现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九条 举报要求

1.举报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联系电话等,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提供的照片、截图、视频等应能清楚地辨别出校园食堂经营者的违规行为。

3.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工作。

4.严禁借举报之名虚报冒领奖金或故意套取奖励,制造舆情,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举报经营者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匿名举报的;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举报情况已被查处的;上级部门已实施奖励的;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 举报电话

如果您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欢迎拨打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新蒲新区教育体育局:0851-28954941

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0851-27707153

    

附件:1.新蒲新区“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奖励登记台账

2.新蒲新区“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奖励申请审核表

附件1-2  新蒲新区中小学“校园餐”相关问题举报奖励登记台账及奖励审核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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