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1-03-29 16:02 字体:[]

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4、1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9、12、13、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14、15、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修改)第2、4、5、17、18、19、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648号修改)第2、4、7、26、38、42、47、48、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第二次修改)第2、4、18、22、25、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第14、15、20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2、4、7、13、18、22、26条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第2、8、15、16、1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额费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和本办法办理。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权限内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权限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检查


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监管,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局食品餐饮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
科室负责人:丁海芬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检查


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局质量计量标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朱云友
科室负责人湛媛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检查


网络交易信用分类监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局市场监督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周学平
科室负责人:陈弘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检查


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张光伦
科室负责人:孙榜艳
具体承办人:李娇娇


14

行政检查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检验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局食品餐饮股药品监管股特种设备监察股质量计量标准股、市场监督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张光伦、周学平、韦清华朱云友

科室负责人:丁海芬、黎侠、周波、湛媛
具体承办人:四个股室其他人员


15

行政检查


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局药品监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
科室负责人:黎侠

具体承办人:黎侠


16

行政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局药品监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
科室负责人:黎侠

具体承办人:黎侠


17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局特种设备监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张光伦
科室负责人:周波

具体承办人:邹静


18

行政检查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局质量计量标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朱云友、
科室负责人:湛媛

具体承办人:湛媛


19

行政检查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

局质量计量标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朱云友、
科室负责人:湛媛

具体承办人:湛媛


20

行政检查


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局质量计量标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朱云友、
科室负责人:湛媛

具体承办人:湛媛


21

行政检查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局质量计量标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朱云友、
科室负责人:湛媛

具体承办人:湛媛


22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
具体承办人:陶飞


23

行政奖励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二款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局质量计量标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朱云友、
科室负责人:湛媛

具体承办人:湛媛


24

行政奖励


对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条

局特种设备监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张光伦
科室负责人:周波

具体承办人:周波


25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
具体承办人:陶飞


26

其他类


工商登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局行政许可审批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分管领导:朱云友、科室负责人:陶飞
具体承办人:陶飞


27

其他类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局药品监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
科室负责人:黎侠

具体承办人:黎侠


28

其他类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局药品监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
科室负责人:黎侠

具体承办人:黎侠


29

其他类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局药品监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
科室负责人:黎侠

具体承办人:黎侠


30

其他类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二):(二)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依据。严格质量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严肃查处质量事故涉及的渎职腐败行为。

1、登记责任:根据事故报告或举报,对事故进行登记。

2、核实责任: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3、报告责任:按事故报告相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事故。

4、调查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局特种设备监察股
局质量计量标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张光伦、朱云友、科室负责人:周波、湛媛

具体承办人:邹静、杨小珊


31

其他类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局政策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张光伦
科室负责人:孙榜艳
具体承办人:孙榜艳


32

其他类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张光伦
科室负责人:孙榜艳
具体承办人:孙榜艳


33

其他类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局食品餐饮监察股、市场监督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周学平、科室负责人:丁海芬、陈弘
具体承办人:股室其他人员


34

其他类


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调查责任:对搜集到的线索或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决定。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4条

局食品餐饮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
科室负责人:丁海芬、具体承办人:丁海芬


35

其他类


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对食盐补碘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 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1.调查责任:对搜集到的线索或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决定。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5条

局食品餐饮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
科室负责人:丁海芬、
具体承办人:丁海芬


36

其他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调查责任:对搜集到的线索或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决定。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 第27条

局食品餐饮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
科室负责人:丁海芬
具体承办人:丁海芬


37

其他类


责令改正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1.调查责任:对搜集到的线索或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决定。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第27条、第28条

局食品餐饮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劲松、 分管领导:韦清华
科室负责人:丁海芬
具体承办人:丁海芬


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遵府发〔2018〕9号)及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文件(遵府发〔2018〕18号)的规定,我局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已移交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