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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新蒲新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29 1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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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行政执法结果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行政执法内容,采用一定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需经各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法制科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人员信息及职责、权限等;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六)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七)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 

(八)行政奖励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 

(九)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其他权力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行政检查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三)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以及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在办公场所、服务大厅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通过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宣传材料、服务指南等公布;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作为执法结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九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管委会办公室法制部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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