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蒲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是指为增强扶贫项目管理公开、透明,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群众参与度和确保贫困群众受益的扶贫项目管理机制。新蒲新区所有实施扶贫项目的部门、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对扶贫项目计划安排、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情况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告公示的对象。中央和省、市、区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各类社会帮扶资金,以及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第四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包括扶贫资金的公告和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公告主要包括: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实施计划等。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等。
第五条 公告公示的形式。根据我区实际,区级公告公示以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为平台,在项目批复实施前通过平台对项目进行公告公示。镇(街道)公告公示以镇(街道)政务公告公示栏及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为平台,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平台对项目进行公告公示,村级公告公示以村务公开栏和公示墙为平台,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平台对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具体事务,同时做好公告公示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范围。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的公告公示方式。采取公告与公示相结合的方式,所有扶贫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镇(街道)、村(社区)原则上以公示为主,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广播、告示牌、公告墙等现有的设施,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项目村群众监督。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七条 公告公示的时限。原则上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区、镇、村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项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公示的程序。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扶贫、财政、项目镇(街道)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指派专人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事务。各级公告、公示单位同时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采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区级报告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情况。每年底,区脱贫攻坚办将本年度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形成年度报告。
第九条 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公示内容,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意见。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情况都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公告公示的督查。区脱贫攻坚办应对全区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同时将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列为扶贫项目验收的必要前置条件,凡没有进行公告公示的扶贫项目一律不予签字验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脱贫攻坚办、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