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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新蒲新区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29 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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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四条 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承担区管委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区管委会及各部门须及时发现涉及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本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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